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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纺机股权转让:一盘没下完的棋(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5日 07:55 21世纪经济报道

  今年1月18日,通过司法划转,太平洋机电成为持有中纺机32.7%股份的“第一大股东”。

  在4月14日的《澄清公告》中,中纺机介绍了上海法院的两次判决结果,但却隐瞒了一个重要事实:伴随着上海中院和高院的两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先后下达过两份《民事判决书》,但其判决结果与上海方面大相径庭。

  去年11月23日,南京市中院的判决认定,太平洋机电与南大高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因此,“太平洋公司依法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去年12月,太平洋机电不服南京市中院的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今年1月3日,江苏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维持原审判决。

  而此前,南大高科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0号判决,裁定再审”;“裁定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0号判决中止执行”。

  要约收购未获豁免

  今年1月21日,中纺机曾发布公告称,“因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股权已超过30%,近期,太平洋机电将向中国证监会继续办理豁免要约收购。”

  如今,近3个月过去了,关于豁免的消息却毫无音讯。

  近日,中纺机董秘程雪莲在回复本报询问时表示,此事“现在还在办理当中”,“(现在还没批)不能代表不批”。

  事实上,早在2006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就已受理太平洋机电提出的豁免其要约收购中纺机公司股权的行政许可申请,但直至今日,证监会一直没有作出同意豁免太平洋机电要约收购中纺机股权义务的批复。

  而按照《证券法》规定,若未获得证监会的豁免,“收购人收购的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要约”。

  然而,中纺机迄今未向其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公告。

  “即使从今年1月21日起算,中纺机的股价已从16.17元下跌至4月14日的9.76元,我们这部分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南京的一位股民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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