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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0日 00:00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697		股票简称:欧亚集团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
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管理层应
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纪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
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
面会,沟通审计情况,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
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中,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审计机构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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