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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23:07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新材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园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
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08年3月31日上午10:0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科技工业园科苑
大道长园新材料港F栋5楼大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9,995,5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6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陈利民
许志刚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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