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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新材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园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 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08年3月31日上午10:00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科技工业园科苑 大道长园新材料港F栋5楼大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69,995,51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6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陈利民 许志刚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