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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晶电子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22:03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东晶电子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
资手续,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
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
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
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
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且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
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地点以及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
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
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计划书由公司负责募集资金项目的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
编制。
(二)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资
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核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后,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
字后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
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公司可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但发行申
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不需经过同
意。
第十八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
式,但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九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经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
大会审批后,公司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但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
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
现以下变化,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二)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
会及浙江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
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
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资
金投向符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包括检查项目进度、使
用效果、信息披露等,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进行自查。财务部负责
建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出具鉴证报告。鉴证结论为“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
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
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
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
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
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需要重新修订时,须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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