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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东晶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 确管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 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本办法附件的表格要求填报资料,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1000股(含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 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九、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 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 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买卖本公司股票,可以在买卖之前征 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答复,董事会秘书对该事项有 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答复。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最迟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于每月末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规则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以自己 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管理规则,中国证 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证券法》有关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票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