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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晶电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22:02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东晶电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评审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第十四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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