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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盐化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规则(草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