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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08-001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88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5.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86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81.24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公W[2008]B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上述银行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公司“扩建2万立方米液化气储罐项目”、“20万立方米化工仓储项目”及“完善物流配送体系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相关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相关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在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张家港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