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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浙江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2008年3月18日二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议工作规程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