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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08-009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2008年将继续向关联企业浙江鑫欧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欧机 电”)采购硅钢片,预计年度采购金额不超过8,000.00万元。2007年,公司向鑫 欧机电采购硅钢片的总金额为3,898.74万元。 本关联交易已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4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相荣、王壮利、张灵正均回避表决。 本事项还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 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鑫欧机电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滨海大道5号路 注册资本:4,718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6月26日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股东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应海卫 陈建平 持股比例 88% 12% 公司主营业务:硅钢片的生产、销售。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07年12月31日,鑫欧机电的总资产21,151.96 万元,净资产4,029.13万元。2007年度鑫欧机电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0,012.61 万元,净利润为592.00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鑫欧机电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 条第二款的规定: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 鑫欧机电原为本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王相荣、张灵正、王壮利的参股企业(持 股情况如下),且王相荣和张灵正曾任该公司的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 股东名称 钟仁志 蔡海红 王相荣 张灵正 王壮利 持股比例 56.3% 12% 12.68% 9.51% 9.51% 2007年8月7日,鑫欧机电原五位股东与应海卫、陈建平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他们持有的鑫欧机电全部股权转让给应海卫、陈建平,并于2007年8月8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本公司主要自然人股东王相荣、张灵正、王壮利不再持有该公司的股权,且不在该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但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条款的规定,至2008年8月,浙江鑫欧机电有限公司仍为本公司的关联企业。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硅钢片是公司电机定、转子加工的重要原材料,公司自2006年上半年起向 鑫欧机电采购硅钢片。公司参照硅钢片的市场价格确定向鑫欧机电的采购价格, 主要采用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2007年,公司向鑫欧机电采购硅钢片的总金额为3,898.74万元,占当年硅 钢片采购总额的43.40%。 2008年,公司预计向鑫欧机电采购硅钢片的总金额不超过8,000.00万元, 且不超过2008年本公司硅钢片采购总额的65%。 2006年1月7日,公司与浙江鑫欧机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关联方货物 采购/委托加工之框架性协议》,约定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向鑫欧机电采购硅钢 片的价格和加工费用;在具体的采购/委托加工中,鑫欧机电需按时交付符合约 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公司按时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支付货款。双方同时约定,在发 生具体的硅钢片采购/委托加工行为时,根据本框架协议约定的原则,另行签订 具体的实施合同或协议,具体实施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与本框架协议的原则保持 一致。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 以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首先,鑫欧机电所生产硅钢片的性能指 标在同类厂家中是最好的,最符合公司产品生产要求;其次,浙江鑫欧机电有限 公司距离公司较近,从浙江鑫欧机电有限公司采购硅钢片可有效降低运输费用, 有利于降低硅钢片的采购成本。 由于台州地区生产硅钢片的厂家较少,而硅钢片为公司产品生产的重要原材 料,因此,在未来2-3年,公司与浙江鑫欧机电有限公司之间的上述硅钢片采购 预计仍将持续发生。 2、交易的公允性及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硅钢片的采购参照市场价格定价,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不存在向关 联方进行利益输送、从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2007年该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6.30%,2008年预计以上关联 交易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为10%以内,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3、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重大影响。若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达到预计金 额,则公司在硅钢片采购方面将对鑫欧机电形成一定依赖。为了避免上述关联交 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太高而产生的风险,公司开发了其他硅钢片供应商,如江苏 瑰宝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金属材料制品厂等。其中,江苏瑰宝集团有限公 司为2007年公司硅钢片第二大供应商。公司2007年向其采购硅钢片2,241.42万 元,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27.84%。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该议案已于 2008年3月3日提交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审核,独立董事都同意2008年度公司与 鑫欧机电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并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浙江鑫欧机电有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公允的,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关 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无不利影响。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崔海峰、任强亦发表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公允的、合规的,对该议案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关于关联方货物采购/委托加工之框架性协议》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签署文件和独立意见 浙江利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