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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司法解释破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5日 14:49 经济观察报

  王毕强

  沪深两市100多家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将如何进行破产重整,企业如何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机会,股东、债权人、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这些都将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中给出答案。

  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起草小组成员和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有关人士,对司法解释的初稿进行了讨论。

  这份司法解释的初稿大致包括:重整计划的申请和受理、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的批准、强制批准、管理人职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几部分。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司法解释起草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表示,司法解释的具体的名字目前还没有确定,未来还要不断的完善和修改。

  制定迫在眉睫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司法解释是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的配套法律文件,主要作用是规范各级法院在处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的法律规范,其作用类似于国务院行政机关对某一法律制定的实施条例。

  据统计,目前沪深两市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其中估计在将来会陆续重整的有几十家。近来,*ST宝硕、*ST沧化、S*ST海纳S*ST兰宝,连续有七八家上市公司进入到重整阶段,有的已经重整成功。

  王欣新认为,新《破产法》对于通过重整程序挽救企业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新《破产法》往往只规定企业一般的重整措施,难以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做出细化的规定,使得有些上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的麻烦和法律冲突。比如:上市公司重整会涉及到债转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新股、发行债券。

  这就需要新 《破产法》与 《公司法》、《证券法》包括证监会的一些规章相互协调,这样才能使重整顺利进行。

  特别是自去年下半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由于上市公司破产,特别是重整中间的法律适用问题格外突出,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因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司法解释的制定就显得尤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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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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