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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21:58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08-004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东华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所属的安徽东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实业”)和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物业”)持续发生的成品复制、物业管理等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与东华实业、东华物业分别续签了《综合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交易内容 2008年交易预测金额
东华实业 成品复制等服务 300万元以下
东华物业 物业管理等服务 215万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3月12日审议通过了《综合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有效表决票均为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在三届六次董事会议表决中,不存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东华实业:成立于1996年,法定代表人王一平,注册资本300万元,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望江东路70号,主要从事文印复制晒图、化工模型制作、住宿等服务。截止2007年12月31日,东华实业总资产228.1万元,净资产163.0万元;2007年度营业收入361.3万元。东华实业和本公司于2002年6月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并于2005年1月1日续签,协议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
2、东华物业:成立于2000年,法定代表人蒋明,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望江东路70号,拥有物业管理二级资质证书,主要提供物业管理及零星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截止2007年12月31日,东华物业总资产71.6万元,净资产45.1万元;2007年度营业收入232.9万元。东华物业和本公司于2001年7月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并于2005年1月1日重新签订,协议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化三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同时也是东华实业、东华物业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与东华实业、东华物业的关联关系属于《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东华实业拥有多台(套)高分辨率的数码晒图机、复印机,拥有多名熟练的技术工人。东华物业拥有物业管理的二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30多人。两个关联方公司均为依法存续且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在以往交易行为中,均能够按照协议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具有着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本公司委托东华实业提供成品复制、模型制作及住宿服务。依据合肥市物价局核定的指导价格并经双方确认进行定价,采取按月结清的支付方式,预计2008年服务费用在300万元以下。
同时,本公司委托东华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依据合肥市的相关规定,比照同属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共同商定了服务费用为215万元/年,其中物业统管服务费用158.2万元/年,报刊收发、计划生育等委托服务10项,服务费用42.1万元/年,另有小型维修包干费用14.7万元,采取按季度支付的结算方式。
经三届六次董事会、三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分别与东华实业、东华物业正式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两个协议均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委托东华实业提供技术文件、资料、图纸及设计成品的复印、晒图、装祯等综合服务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委托东华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旨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搞好后勤保障服务。因此,本公司与东华实业、东华物业的交易行为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业务,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上述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
五、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宋常、史铁钧、刘殿栋认为:本公司三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的《综合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符合本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协议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保荐机构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曾年生、崔岭先生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认为:东华科技与上述关联人的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符合东华科技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三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2、《综合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3、独立董事关于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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