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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08-012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12日下午2点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杨斌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有11人,代表股份180,562,67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4.65%。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经过认真的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会议以180,562,673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为江苏华厦电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赞成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会议以180,562,673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子公司东莞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赞成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会议以180,562,673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