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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关于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1437/FY/2008-020号 致: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武小兵律师出 席了贵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分别刊载 了《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 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12日上午09:30在 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钱洛路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白开军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 至2008年3月7日下午3: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34,070,8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83%,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并决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包括: 1、审议《2007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方案》; 2、审议《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200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议案》; 5、审议《2007年度报告正文与摘要》; 6、审议《关于追认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7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聘任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提案与会议通知内 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书面记名方式逐项 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全部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律师签字页)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武小兵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