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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08-012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8年3月12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人,代表股份总数138,809,9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良顺先生委托公司副董事长茹关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提案后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6月30日前提供总额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包括现有的担保额);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止提供总额不超过3.8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如下: 在关联股东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14,503,07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刘志华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