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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明确公司投资决策规则,保证资金运作安全、高效, 推进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唐 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 部门。 第二章 投资范围及决策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主要指公司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的方式,旨在扩大 公司主业规模、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以期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加公司利润来源所进行 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收购、兼并他人的资产或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的审批权限 投资项目是否立项实施,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投资性质 及投资额度分级审批: 1、技改技措、扩建和工艺装备、升级、更新的项目,其单项投资额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决定,其中,单项投资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公司净资产5%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单项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公司净资产50%的,由股东大会决定。 2、与他人合作参股、控股设立新公司或收购、兼并他人资产或权益的投资项目, 其单项投资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决定;单项投资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其累计投资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 由董事会决定,累计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外,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行使委托理财审批 权。 4、公司各部门无权对外进行投资。 第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规划编制投资计划及其实施预案。 第六条 公司以长期投资为目的可以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 定的期限以上),并将此行为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三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投资性质,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负责有关各项业务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分别进行管理。 第九条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可行性分析报告、日常的投资管理、分析和联络工作。 第四章 投资决策及执行程序 第十条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评估(包括成本-收益-风险分析,企业外部投资环 境评估,确定环境因素对投资项目的影响等),完成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 经理。总经理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参加的总经理专题办公会,对项目进行 评审、论证,初步议定投资意向后,视项目拟投资额度按如下原则履行审批程序。 1、单项投资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提 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按照议事规则,审批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0%的项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执行程序 1、公司投资项目经批准后,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投资方案预案,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通过后,总经理提交给董事会审批。 2、董事会批准后的投资方案,由总经理委派专人成立的项目筹备小组组织实施。 对于经营性投资项目,其项目法人单位实行责任制,并按照三定:定投资额、定工期、 定责任人原则实施。 3、项目筹备小组组长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筹备、实施工 作。第一责任人与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前期工作交接,主要交接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全部 档案备份文件、业务关系、费用支出情况等。 4、筹备小组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完成以下工作: (1)、选择设计单位。 (2)、完成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立项。 (4)、签署出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 (5)、完成项目的施工、安装等项目建设工作。 (6)、完成公司章程、项目公司的架构,包括组织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各部 室岗位职责及权限、人员招聘工作、项目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及其他开业准备工作。 (7)、完成项目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董事会(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含第 一次监事会的会议、第一次股东大会)筹备、资料准备工作。 (8)、项目公司成立。 (9)、项目公司筹备小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进入公司经营班子,以保证项目公 司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部门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负责将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定 期形成公司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五章 投资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投资计价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投资收益财务处理遵照《企业会 计准则》执行。 第六章 投资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监督投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或监督机构按照其职责、职能负责监督 投资行为,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监事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与监督,由有关机构和职能部门另行制定专项管 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投资额度限制,都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及法规抵触之处,以政策、法律及法规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