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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20:14 中国证券网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编号:2008-008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公告

一、 有关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7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长春经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起诉本公司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8年1月4日公告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吉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诉讼判决公告。近日收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8)绿民执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及限期执行通知书。
二、 《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691,821.18元(含利息)、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76,319,121.18元(含利息)、被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银行存款85,845,910.5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三、《限期执行通知书》基本内容
因本公司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吉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限本公司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若用现金偿还不会对本公司利润产生影响;若用拍卖财产偿还,且财产减值时将对本公司利润产生影响。对于该项裁定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本公司正在与原告进行积极协商,以求妥善解决之途径,今后本公司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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