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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20:49 中国证券网
股票简称:*ST商务	股票代码:000863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名称: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商务
股票代码:000863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
电话 010-64181266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裁定日期:2007年3月12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编写
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是根据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2007年3月12日下达的(2003)辽阳民合执字第74-3号民事
裁定书进行的。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和光现代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ST商务:指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方:指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
受让方: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民事裁定书:指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下达
的(2003)辽阳民合执字第74-3号民事裁定书
本报告/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指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权变动: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司法裁定接收长白计算
机集团公司所持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8884622股股份的
行为
A股、股份: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ST商务国有法人股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2、注册地(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
3、注册资本:人民币壹百亿元
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6、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剥离的不良
资产;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开成的资产进租赁或者以其他
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
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
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收购中国建设银行剥离的外
汇不良资产;外汇债权追收。对所收购的外汇不良贷款开成的资产进
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外汇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
性持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7、成立日期:1999年4月19日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3156(2-1)
9、税务登记证号码:京国税东字110101710924945号
地税京字110101710924945000号
10、股东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1、联系电话:010-64181266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 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公司任职
田国立 男 中国 北京 总 裁
侯建杭 男 中国 北京 副总裁
刘亚晶 男 中国 北京 副总裁
陈孝周 男 中国 北京 副总裁
陈维中 男 中国 北京 副总裁
杨军华 男 中国 北京 副总裁
陈方清 男 中国 北京 副总裁
肖 林 男 中国 北京 副总裁
庄恩岳 男 中国 北京 副总裁
高冠江 男 中国 北京 总裁助理
贾 放 男 中国 北京 总裁助理
许志超 男 中国 北京 总法律顾问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资本项下
持ST佳纸(400053)14.52%股权;
持汕力(000534)5.96%股权;
持建设机械(600984)17.20%股权;
连云港(601008)25.46%股权;
持达尔曼(400037)5.76%股权。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按照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阳民合执字第74-3
号民事裁定书,将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持有的“和光商务”国有
法人股8884622股裁定给我公司,用以低偿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
欠我公司的8973468.22元。公司承诺在本报告后十二个月内不会增
或减少持有和光商务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深圳和光股份0
股,占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占总
股本的5.08%,为深圳和光第四大股东。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
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本次股权变动前后的持股数量与持股比
例:
变动前持股数量(股)股比(%)变动后持股数量(股)股比(%)
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8884622 5.08 0 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0 0 8884622 5.08
二、司法裁定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司法裁定的主要内容: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持有的“和光商务”
国有法人股8884622股抵偿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清偿债务。
1、裁定股份的数量、比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8884622
股,占总股本的5.08%;
2、股份过户: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和过
户登记手续,公司有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生效时间及条件:经相关部批准后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其他说明
出让人不存在损害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出让人在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
存在被质押、被冻结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
买卖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章):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田国立
二○○八年三月七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在 广东省深圳市
限公司 地
*ST商务 股票代码 000863
股票简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环广场B座
人名称 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不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数量: 8884622 变动比例: 5.08%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 否 □
是否需取得批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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