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08-00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股票代码:600875 信息披露人名称: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 联系电话:(028)87583082 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声明 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人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股份变动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异议。 第一章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东电集团、信息披露人 指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东方电气、上市公司 指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股上市公司) 东方锅炉 指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 本次换股要约收购 指 东电集团向东方锅炉全体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详情请参见东方锅炉与本次换股要约收购相关的公告) 变动股份 指 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电气129,444,150股股份,约占东方电气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84%,该等股份作为东电集团本次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的对价已支付给接受要约的原东方锅炉流通股股东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报告日 指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人简介 一、 信息披露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人名称 :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王计 主要办公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注册资金 : 1,149,915,000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1000001001227(4-3) 组织机构代码 : 62160427-X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 : 主营:水、火、核电站工程总承包及分包;电站设备的成套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成套设备制造及设备销售;兼营:机械、电器机械,电子配套设备及其相关工程总承包和分包。 经营期限 : 无限期(2007年10月12日发证) 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 : 51010762160427X 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 : 51900062160427X 股东名称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邮政编码 : 610036 联系人 : (028)傅海波、王志文 联系电话 : (028)87583082 二、东电集团董事、监事、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报告日,东电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国籍 长期居留地 其它居留权 王计 董事长 中国 四川成都 否 斯泽夫 副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四川成都 否 张晓仑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四川成都 否 温枢刚 副总经理 中国 四川成都 否 朱元巢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四川德阳 否 陈新有 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四川德阳 否 文利民 总会计师 中国 四川成都 否 文秉友 纪检组组长 中国 四川成都 否 曹光佑 监事主席 中国 北京 否 熊梦 专职监事 中国 北京 否 贺秉国 专职监事 中国 北京 否 王淑敏 专职监事 中国 北京 否 最近五年之内,上述人员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东电集团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东电集团通过本次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截至报告日,现持有东方锅炉126,905,730股股份,约占东方锅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1.61%。 第三章 减持股份的目的 本次减持是东电集团主业重组方案的一部分,该方案包括:东方锅炉股权分置改革;东方电气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支付现金结合的方式收购东电集团在东方锅炉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尚持有的东方锅炉的股份(约占东方锅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8.05%)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东电集团向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发出全面换股收购要约;东方电气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东电集团在换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购得的不超过东方锅炉31.95%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电集团将向东方电气出售其在换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购得的东方锅炉126,905,730股股份(约占东方锅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1.61%)。 第四章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人持有东方电气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电集团持有东方电气570,800,000股流通股,占东方电气已发行股份总数的69.87%,其中548,30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电集团持有东方电气441,355,850股流通股,占东方电气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4.02%,其中418,855,850股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变动股份的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本次作为要约收购对价换出的东方电气129,444,150股A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该等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本次换股要约收购的相关结算、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上述股份将可上市流通,具体上市流通时间另行公告。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07年1月4日,东电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为履行其在东方锅炉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东电集团决定以换股并配以现金选择权的方式向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2007年3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签发国资产权[2007]160号《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原则同意东电集团报送的东方锅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007年6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签发国资改革[2007]548号《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主业资产整体上市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东电集团主业资产整体上市方案。 2007年1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换股要约收购无异议。 本次换股要约收购的期限为30个自然日,从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08年1月26日。截至2008年1月26日,本次换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经登记公司确认接受要约的股份总数为126,905,730股。东电集团需向接受要约的东方锅炉股东支付共计129,444,150股东方电气的股份。 2008年2月29日,本次换股要约收购的相关股份结算、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东电集团向接受要约的东方锅炉股东支付共计129,444,150股东方电气的股份。 第五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报告日起前6个月,东电集团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东方电气股票的行为。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东方电气向东电集团非公开发行36,700万股A股股票收购东电集团持有的东方锅炉股份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股权,并于2007年11月7日完成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及股份限售工作。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报告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东电集团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第七章 备查文件 1. 东电集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东电集团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191号"《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东方锅炉"股份的意见》; 4.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5.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 股票简称 东方电气 股票代码 6008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赠与 □ 其他 √(用于支付要约收购对价)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570,800,000股 持股比例:69.8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数量:441,355,850股 变动后比例:54.0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日期:20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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