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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5日 23:27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2109	证券简称:兴化股份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作为陕西兴化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07年度
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张志凤、韩力、顾宗勤、段中鹏
二○○八年三月五日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07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2007年度薪酬方案》,
认为:本次制定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
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独立董事:张志凤、韩力、顾宗勤、段中鹏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韩力、顾宗勤、段中鹏经核查认为,北京天
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
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张志凤不同意续聘
该审计机构:1、上年度该审计机构的工作不能保证董事、董事会及
其他高管人员履责,以2008年2月27日深交所对本公司高管人员的通
报批评为例。2、因该审计机构距公司路途遥远,独立董事、公司审
计委员会与起沟通不方便,成本高,建议聘任当地所或者在当地有分
所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张志凤、韩力、顾宗勤、段中鹏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
《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2008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08年2月22日发出会议通知,2008年3月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联董
事实施了回避表决。本人认为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
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根据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本人认为上述日常关
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张志凤、韩力、顾宗勤、段中鹏
二○○八年三月五日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
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
本次继续将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继续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张志凤、韩力、顾宗勤、段中鹏
二○○八年三月五日
六、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0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了解、测试、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
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独立董事:张志凤、韩力、顾宗勤、段中鹏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七、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聘任赵剑博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陕西兴
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应
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
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
的情况,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聘任副总经理的提案。

独立董事:张志凤、韩力、顾宗勤、段中鹏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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