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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子(分)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公司系指本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称 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分)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 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本公司依据对子(分)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子公 司自身的权力机构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对分公司重大事项直接进行管理。同时,负 有对子(分)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本公司通过推荐、委派、选举等方式产生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实现对子公 司的治理监控。代表本公司行使职权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协 商一致后产生。若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人选意见不一致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讨论 决定。 第五条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 运作企业财产。 本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层的考核,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子公司经营层的考核。 本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子公司经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 也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子(分)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治理 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子(分)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本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应当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签署。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子(分)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 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 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条子(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子(分)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1、子(分)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2、子(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 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 计。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 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 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本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本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子(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逐个建立投资业 务档案,加强对子(分)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以下交易事项须经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2、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第9.3 条标准之一的事项。 子公司在就上述交易事项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之前,应及时报告本公司,在本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子公司方 可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本公司应派员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在召开 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之前,应及时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报告本公司,在本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子公司方可召开 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本公司应派员参加子公司相关会议。 第十七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本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 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分)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 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子(分)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二条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分)公司后, 分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子公司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也应当执行。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在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并经子公司自身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才 能组织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并向本公司提交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本公司总体规划,在本公司发展规 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子(分)公司应当履行提供以下信息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本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子(分)公司董事、经理或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 息; 4、子(分)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 5、子(分)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分)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 章。 第二十八条子(分)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本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子(分)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向 本公司董事会提交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三十条子(分)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 年度定期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入运营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 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子(分)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3、大额银行退票;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6、重大行政处罚; 7、《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北 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分)公司。 第三十三条子(分)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提供信息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 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本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八章 母子(分)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十四条子(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 定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本公司 经营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各子(分)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 本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及总体平衡,以确保本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 定、高效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子(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 本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与各子(分)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应按照《北京瑞 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子(分)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和对内对外投资过程中,对涉及重 大投资、重大损失和重大合同的履行等经营活动,应按照本公司有关的规定,及时收集 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本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