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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22:06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威尔泰	公告编号:2008-005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2007年度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07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陈亚民、任德祥、孙叔平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07年度高管薪酬及200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激励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07年度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
公司2007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200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激励方案的制订,能够客观评价公司2008年度经营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发展潜力,为董事会考评高管团队的工作业绩和高管团队的激励提供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陈亚民、任德祥、孙叔平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杨崴先生担任销售总监职务、殷骏先生担任人事行政总监职务、金达先生担任副总工程师职务,以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根据提供的杨崴先生、殷骏先生、金达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他们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他们三人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独立董事:陈亚民、任德祥、孙叔平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同意推荐徐典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为本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审阅徐典国先生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陈亚民、任德祥、孙叔平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本公司上市以来的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续聘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陈亚民、任德祥、孙叔平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六、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使用3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由于行业的经营特点,为了保证公司生产、销售的顺利进行,公司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获取资金用于原材料采购及库存;公司此次使用3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全部是应用于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需要,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同时可以提高现有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费用。同意公司此次使用3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2008年3月26日起到2008年9月25日止。

独立董事:陈亚民、任德祥、孙叔平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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