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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东海A、ST东海B 证券代码:000613、200613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和周颖律师出席 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8年2月26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08年2月2日在《证券时报》、《文汇报》和巨潮网 (www.cninfo.com.com)上刊登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年2月26日上午9:30在海南省三亚市南 中国大酒店国际会议厅召开。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 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及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70,411,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9.338%。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坏帐准备核销的预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涂显亚、周颖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