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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9日 23:06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S*ST实达
关于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闽君顾字第002-2号致: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江成律师、李青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0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二00八年二月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召开公司二○○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福州市福二工业区实达科技城九层3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邹金仁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2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为16028.8943万股,占公司总股份45.59%;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委托手续齐全的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公司在福州市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的有公司在福州市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㈡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和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相互担保框架协议的议案》,其中同意票16028.894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唱票、计票、监票过程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已获得合法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吴江成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青青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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