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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8日 19:56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2013 证券简称:中航精机
关于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北中航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月31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将于2008年2月18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2008年2月18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襄樊市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共6名,共代表27,203,60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8.10%。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四、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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