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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8日 19:56 中国证券网
股票简称:欣龙控股 股票代码:000955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8年2月18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年2月18日上午9:00在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95,532,6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59%。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改聘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审计单位的议案》;
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涂显亚
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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