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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22:15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102 证券简称:莱钢股份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的资金、项目剩余资金等)的安全。
第六条 募集资金要按照招、配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使用,不准用于委托理财等监管部门禁止的事项。
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入要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第八条 投资项目应按照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尽快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按要求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办理必须的申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披露后,方可实施变更投资项目。
第十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原定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二条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汇报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应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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