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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龙仍可继续就顾雏军案民事追偿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2日 05: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成盛 根据2006年年报,ST科龙(000921)对格林柯尔系及顾雏军提起民事追偿诉讼,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就有19起,合计金额高达7.9亿元。但佛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顾雏军资金挪用和职务侵占大多未予以认定,刑事判决是否会最终影响目前进行中的民事追偿,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在此前公诉机关起诉中,顾雏军共涉嫌挪用科龙电器和扬州亚星资金总额高达7.4亿元,法院最终只对挪用科龙2.9亿元资金用于注册扬州格林柯尔和挪用扬州亚星6300万元予以认定。而对挪用江西科龙9000万元和7500万元供天津格林柯尔使用、挪用江西科龙4080万元、深圳科龙采购8960万元和科龙配件9741万元,共计3.93亿元资金,并未予以认定。对于这些未予认定的,上市公司是否无权再进行民事追偿?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刑事判决只是按是否触犯刑律来认定,其结果并不影响民事上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刑事判决书中未予以认定的资金挪用,同样可继续进行追偿。此外,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也并不能作为确定民事中债权债务的依据,很有可能挪用的资金已经归还,但同样可被认定犯罪。 根据ST科龙的有关公告显示,此次法院未予认定的顾雏军挪用江西科龙9000万元和7500万元资金,早在2007年9月即被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顾雏军需全额偿还。 实际上,此次最具悬念的是未获认定的顾雏军职务侵占科龙4000万元资金。2004年4月30日,扬州科龙以支付土地款的名义将4000万元资金支付给扬州开发区政府,同日扬州开发区政府又以支付奖励的名义将4000万元资金划到扬州格林柯尔账户上。也在同日,扬州格林柯尔将该笔资金会同已有资金一起划给亚星集团,用于收购扬州亚星的股权。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起诉顾雏军,法院认为,虽然前后数额相同,但由于不能认定扬州开发区政府划给扬州格林柯尔的4000万就是扬州科龙的财物,而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奖励是奖给科龙还是格林柯尔,所以不予认定。 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如果按照此份刑事判决中对职务侵占未予认定的理由,同样也无法认定民事上顾雏军侵占科龙资金。虽然科龙目前也对此笔资金提起民事诉讼向顾雏军追偿,但最终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小。按照目前的刑事判决书,科龙最终可能只有将扬州市开发区政府作为追偿对象。而这对科龙也未必是坏事,因为和现实下的顾雏军相比,扬州开发区政府的偿债能力显然要强很多。 相关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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