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关于ST华侨(600759)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08:29 中国证券网
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档案号:〔2008〕闽君顾字第003-01号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OF CHINA
中国·福州市东街33号武夷中心7楼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中国·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OF CHINA
地址 ADD:中国福州东街33号武夷中心7楼
邮政编码 P.C:350001
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AX:+86-591-87530756
关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8〕闽君顾字第003-01号
致: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监发〔2006〕21号文,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及其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08年1月11日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本次会议于2008年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53号东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端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784,596,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38,551,974股)的83.64%。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08年1月21日1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提案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 关于投资设立北京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人,代表784,596,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人,代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人,代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二) 关于投资设立福建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人,代表784,596,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人,代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人,代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续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人,代表784,596,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人,代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人,代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会计政策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人,代表784,596,8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人,代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人,代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提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经办律师:【】 .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