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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传播(600880)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9日 08:29
中国证券网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清江东路1号10楼
二零零八年元月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瑞传播")委托,担任贵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律师曹军、王骏(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瑞传播《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有关当事方就本所律师询问事项所作答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得到博瑞传播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签署该等文件的有关当事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全部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构事实、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博瑞传播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对于其直接确认的事实,本所没有进行进一步的验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博瑞传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不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瑞传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前述条件下,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期行权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38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8人,分别为孙旭军、陈舒平、吕公义、徐晓东、姜雪梅、张跃铭、侯海文、齐勇,以及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核心骨干人员30人。前述人员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激励对象范围之内,其它激励对象何冰、李志刚、肖敏、刘廷芳、宋杰、唐继伟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对其已获授股票期权暂不行权,不纳入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范围。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对名单予以核实,公司监事会认为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06年10月19日,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确定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06年10月26日。同日,该议案亦经公司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0月26日,公司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16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
经核查,股票期权授予日为交易日,不属于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或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工作日,或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工作日等期间;股票期权授予时,博瑞传播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激励对象亦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或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亦未发现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同时,根据公司《关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说明》,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所要求的个人绩效考核均达标。
2008年1月24日,公司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首期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时确认的名单一致,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89元。
经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2006 年底总股份182,252,07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送现金2.00元(含税)。据此,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5月31日公告了《2006年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司2006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为:向2007年6月5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除息日为2007年6月6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07年6月11日。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博瑞传播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并公告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14.89元-0.2元=14.69元。
本所律师认为,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期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关于股票期权本次行权的条件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权激励对象2006年度考核成绩的审核意见》,公司所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合格,符合股票期权首期行权条件。
(二)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博瑞传播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亦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或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亦未发现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根据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川华信审(2007)012号审计的报告,公司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3,739,911.74元,比上年增长26.12%;每股收益为0.50元。
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股票期权本次行权已履行的程序
(一)2006年9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出具《关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意见》,对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无异议。
(二)2006年10月8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博瑞传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三)2008年1月10日、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成都商报社、第一大股东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关于同意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的函》,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无异议,同意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规定,安排激励对象首期行权事宜。
(四)2008年1月25日,博瑞传播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决定本次拟行权激励对象人数为38人,拟行权数量为200万份,占公司总股本0.99%。
(五)2008年1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首期行权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所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首次行权数量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2008年1月24日,公司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首期行权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同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符合股票期权首期行权条件的考核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已完成《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五、特别说明
本所律师注意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该《试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之规定和要求与此前已颁行的《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
经核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系依据《管理办法》拟订,并且在《试行办法》颁布之前,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无异议函。
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对于前述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投票赞成,未提出其它新的议案。
2008年元月10日、1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成都商报社和股东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再次确认,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无异议,同意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规定,安排激励对象首期行权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其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当时之规定,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并且《试行办法》主要用于指导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若因《试行办法》的规定与《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需要对其予以修订和完善的,应由公司控股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相应议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但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均已明确表示赞成,控股股东并未提出修订议案,公司股东大会亦未就该激励计划通过任何新的议案。因此,在《试行办法》颁行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适用亦不违反《试行办法》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博瑞传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首期行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曹 军
王 骏
二零零八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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