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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峰电子(600237)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 21:59 中国证券网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08]001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8年1月10日、2008年1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距2008年1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15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25日上午10时,在公司办公楼四楼3号会议室召开。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2人,代表股份数108,879,080股,均为有效表决权票,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7.22%。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晓云先生主持。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应建仁先生、李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中议案《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应建仁先生、李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上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8年1月25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副本若干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潘 平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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