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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002132)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 17:54 中国证券网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08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巩义市伊洛北路12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王智恒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07.8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86%。
四、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07.8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同意公司为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黄河路支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河南顺源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07.8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同意公司为河南顺源铝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提供3,9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王智恒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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