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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ST鑫安(000719)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18:19 中国证券网
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目的,本所委派李红伟、赵振华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四届三十二次董事会于2008年1月4日做出决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人事变动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出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8年1月23日上午10:00在郑州市东城路北段388号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23日上午10:00时如期举行,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根据公司的股东名册并经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名,其中自然人股东1名,法人股东1名,代表公司股份37514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另据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符合《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计2项,公司已于2008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公告的内容一致,并由股东大会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会议表决时,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经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同意,通过了本次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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