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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聚德(002186)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22:58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07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二OO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7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网刊登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2008年1月18日14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俊贤先生主持。
4、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2人,代表股份85,152,65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15%。
本所认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2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文件;自然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身份证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2、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公司股东代表进行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施贲宁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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