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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都航空(600316)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22:58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08年1月3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增加有关情况的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2008年1月18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南昌市富豪大酒店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方辉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持有公司股份143,628,35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对前述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票的清点,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议案》,赞成143,628,35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关于公司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增加有关情况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赞成1,713,88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据清点人代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大会主席宣布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关联交易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映川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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