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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港(60057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21:44 中国证券网
股票代码:600575 股票简称:芜湖港 编号:临2008-002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 年 1 月 18 日在芜湖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内朱家桥外贸码头公司A楼三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7年 12 月
27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公司并于2008年1月8日公告增加拟调整原申请1.2
亿元银行贷款议案有关内容的一项临时提案,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由原来的两项议案变为三项议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新
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81,491,3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5.81%。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以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对各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分别表决,通过
了以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股东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决议: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81,491,3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9,442,20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49,098股。同意81,49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07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公司2007年5月31日召开的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2007
年12月5日,公司收到河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函告知,河北华安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河北光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北永正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1月重组为河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由于本公司
对上述重组具体情况不详,且原承担本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人员也发生变更。鉴
于2007年年度审计工作时间临近,为确保本公司2007年年报审计质量及信息披
露工作的及时性,本公司改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7年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
见本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的《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81,491,3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9,442,20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49,098股。同意81,49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调整原申请1.2亿元银行贷款议案有关内容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1.2亿元项目贷款的议
案》,为筹集朱家桥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本公司拟申请 1.2
亿元长期银行贷款,该议案目前尚未实施。现拟对该议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将
原议案中的“贷款的担保采取以本公司土地、房产等资产抵押方式,不足部分由
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 4 年,贷款利率与银行协商后确
定”,变更为“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申请人民币1.2亿元项目贷款,贷款
以本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462459.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定着物、5年以
内账面价值不低于人民币6400万元的机器设备及本项目后续新增机器设备全额
抵押),并由芜湖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人民币600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5年,
贷款利率与银行协商后确定。”为保证本项目能尽快实施,提高工作效率,与本
项目相关的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订和批准。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81,491,3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9,442,20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49,098股。同意81,49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李红新律师、马晓辉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芜湖港储运股
份限公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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