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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1,606,143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1月21日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股改实施日期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股份”、“本公司”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5年12月22日召开的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3日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除北流市新星有限公司(简称“新星公司”)之外的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均已承诺其持有的阳光股份非流通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3、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燕赵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国投”)、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创置业”)承诺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上述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4、除法定最低承诺外,燕赵公司、首创置业还都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5年内,燕赵公司、首创置业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份如上市交易或转让(简称“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0元/股(如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或股票分红方案、配股等,减持价格限制标准做相应除权调整)。燕赵公司(或首创置业)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燕赵公司(或首创置业)将卖出资金划入公司帐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垫付对价及偿还情况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曾经有一名非流通股股东新星公司联系不到,为了顺利推进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公司另外一名股东首创置业按照本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先行代为垫付了新星公司的执行对价安排。 2007年4月12日,新星公司将其持有阳光股份的796,824股股份转让给了北流市永丰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永丰经贸公司”),并于2007年5月30日办理完毕证券过户手续。永丰经贸公司股东证券帐户为:0800034864,其受让所持股份处于限售状态。 2007年10月11日,永丰经贸公司偿还了首创置业代为垫付的股份230,766股,偿还后永丰经贸公司所持限售股份为566,058股。 2007年10月15日,本公司实施了10送3股的分红派息方案,永丰经贸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限售股份增至735,875股。首创置业同意永丰经贸公司所持本公司的股份申请解除限售。 四、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1,606,143股 2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1月21日 3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有限售条件 本次上市数量 的流通股股数 1 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821,165 18,982,618 2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1,195,283 11,195,283 3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10,692,367 10,692,367 4 北流市永丰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 735,875 735,875 有限公司 合计 45,444,690 41,606,143 ================续上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剩余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股数 1 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838,547 2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0 3 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0 4 北流市永丰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 0 有限公司 合计 3,838,547 五、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型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前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01,444,690 37.61 1、国家持股 0 0 2、国有法人持股 11,195,283 2.09 3、其他内资持股 34,249,407 6.39 4、境外法人持股 156,000,000 29.1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34,207,674 62.39 1、人民币普通股 334,207,674 62.39 三、股份总数 535,652,364 100 ================续上表========================= 股份类型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59,838,547 29.84 1、国家持股 0 0 2、国有法人持股 0 0 3、其他内资持股 3,838,547 0.72 4、境外法人持股 156,000,000 29.1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75,813,817 70.16 1、人民币普通股 375,813,817 70.16 三、股份总数 535,652,364 100 六、保荐机构核查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核查,认为阳光股份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中所涉及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基本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具体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阳光股份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均不存在对阳光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阳光股份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永丰经贸公司已经全部偿还了股权分置改革中首创置业代为的垫付股份,首创置业也已书面同意永丰经贸公司所持阳光股份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均等于相应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本次申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影响燕赵公司、首创置业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特别承诺,即自阳光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5年内,其所持有的阳光股份原非流通股份如上市交易或转让,减持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0元/股。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阳光股份本次申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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