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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新材(002201)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 13:38 中国证券网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08年1月1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2月1日(星期五)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育贤路698号宏坝社区五楼会议室
二、审议事项
1、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参会人员
1、在2008年1月2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登记事项
法人股东凭单位介绍信、股东账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和持股凭证(委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于2008年1月30日、3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5:00到公司投资部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期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2、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3、公司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和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后,随即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聘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
4、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路1号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226500)
联系人:任正勇 电话:0513-87530125 传真:0513-87513080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个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1、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第六届董事候选人 赞成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顾清波
徐荣
姜鹄
非独立董事 冯永赵
戈海
吴萍
姜肇中
独立董事 段威
濮尊周
2、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赞成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朱谦信
陶娟
3、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授权投票:□赞成 □反对 □弃权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授权投票:□赞成 □反对 □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对第1、2项议案,系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其中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所持股份数×6,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则,股东可以将表决权总数全部集中投给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按其意愿分散分配给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分散投给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之和不得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如有超过的,视为委托人对选举非独立董事之事项未作表决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其中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所持股份数×3,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则,股东可以将表决权总数全部集中投给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按其意愿分散分配给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分散投给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之和不得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如有超过的,视为委托人对选举独立董事之事项未作表决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其中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所持股份数×2,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则,股东可以将表决权总数全部集中投给一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按其意愿分散分配给2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但分散投给2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之和不得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如有超过的,视为委托人对选举股东代表监事之事项未作表决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对第3、4项议案,委托人应在授权书相应“□”中用“√”明确授权受托人投票。
3、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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