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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2、公司流通A 股股票于本公告日的次一交易日复牌。 二、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08年1月4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08年1月11日、1月14日和1月15日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江苏省仪征市本公司怡景半岛酒店会议中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衡格先生 7、本次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与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 A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A 股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A 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2,600,000,00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2,400,000,000股,流通A 股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公司A 股市场相关股东共6253人,代表公司股份2,475,281,708股,占公司A 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95.20%。本次会议没有流通A 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2,400,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92.31%。 3、流通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公司流通A股股东共6251人,代表公司股份75,281,708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37.64%,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90%。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3,400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0.0017%,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0.00013%;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共6248人,代表公司股份75,278,308股,占公司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37.64%,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90%。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描述了《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 五、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表决。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75,281,708股,其中非流通股份总数为2,400,000,000股,流通A股股份总数为75,281,708股。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419,402,452股;反对:55,736,006股;弃权:143,25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 2、流通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402,452股;反对:55,736,006股;弃权:143,25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25.77%。 3、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A 股股东持股数量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9,847 反对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50,000 反对 -集合类资金信托2006年第16号 3 卢保红 1,300,000 反对 4 北京步长医药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140,000 同意 5 周高峰 845,780 反对 6 冯兰芳 789,345 反对 7 王荣安 637,639 反对 8 张冰 620,000 反对 9 王育清 532,122 反对 10 林巍 457,600 反对 4、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未经参加表决的流通A 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议案未获得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枫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及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中国,南京,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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