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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17:22 中国证券网
2005年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2005年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年1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07年1月21日至2008年1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5年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5神华债。
3、证券代码:058001
4、发行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5]85号文批准发行。
7、债券期限:7年。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9、债券利率:浮动利率,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
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55%,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 各计息年度的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若不高于5.25%,当期利率为5.25% ;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若高于5.25%,当期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
10、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为2005年1月21日至2012年1月20日,逾期不另计利息。
12、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并支付。
13、付息首日:2006年至2012年每年的1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4、付息期: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5、兑付首日:2012年1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6、兑付期限: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7、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7年1月21日至2008年1月20日。
2、利率:浮动利率,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55%,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 各计息年度的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若不高于5.25%,当期利率为5.25%;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若高于5.25%,当期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本付息年度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低于5.25%,故本年度利率为5.2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1月17日。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1月18日。截止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08年1月21日。
5、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08年1月21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
(1)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付息日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和二级托管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资金划付至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于付息日将利息资金划付至丙类托管账户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二级托管客户指定的资金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5年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以及《2005年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等相关机构
1、发行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
联系人:李根英、秋海东
联系电话:010-58131857
传真:010-58131856
2、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
联系人:韩霜月
联系电话:010-68306940
邮政编码:100037
3、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联系人:李扬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邮政编码:100032
4、其他负责付息工作的证券公司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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