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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龙地产(600159)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00:12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巍律师、许小梅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12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14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陈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199,54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415,001,616股的48.0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住所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选举赵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陈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顾光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马志方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屈凤荣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梁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刘有录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袁振东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1.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为北京市大龙物资供销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对其中第3项至第10项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实行累积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全部11项议案,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张 巍:
许小梅: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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