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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000756)关于公司大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19:02 中国证券网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大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07年12月7日、12月21日发来函件,本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方查询,了解到相关情况,特公告如下:
2007年2月27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督导要求,为解决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持有新华制药股份的问题,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集团”)(持有本公司35.7%的股权)与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在北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新华集团拟以每股1.5元价格受让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持有的本公司47万股股份。但新华集团并不以增持股份为目的。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的结果:新华集团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未增持股份。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为本公司1993年定向募集发行时的法人股东,曾持有本公司A股47万股,占股本总数45,731万股的0.11%。
该47万股股份自上述协议签署之日,直至全部于二级市场卖出,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一直在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的名下。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了截至2007年12月6日本公司股东情况,查询结果显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已非本公司股东,不持有本公司股份。
就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事宜,1、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督导要求,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签署了上述协议,但在禁售期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违反了股权分置改革中关于“持有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或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规定和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在股改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
2、新华集团在把握相关政策不清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督导要求,签署了上述协议,虽然并不以增持新华制药股份为目的,也未办理股份过户,但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披露、要约收购义务,也未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3、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在新华制药社会募集法人股上市流通前,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领取2007年6月4日股票收盘时新华制药的股东名单和持股情况,并据此出具了《核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新华制药股东名单,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的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由于该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并未办理股权过户或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任何备案手续,股权转让行为并未完成,且新华集团未按照《股权分置改革保荐协议》的约定将受让股权事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因此保荐机构未能核查到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事项。
4、本公司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函件之前,对此事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悉,直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函件,经查询后,于 2007年12月10日获悉此事。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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