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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航凤凰(000520)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 19:22 中国证券网
关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律松专事法书字[2008]第001号
致: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熊壮、袁良明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开。
(二)董事会于2007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1月10日上午9:00在汇江大厦2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副董事长叶生威先生主持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公告》一致且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184,068,0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有权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以前,没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为董事会提出并已在《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议案内容已充分批露,内容没有进行变更。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及清点,公司叶生威先生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彭和平/
见证律师: 熊 壮/
见证律师: 袁良明/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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