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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翔股份(002192)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 17:27 中国证券网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03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152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14120.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2869.12万元于2007年12月26日全部到账,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广会所验字 [2007]第0651770294 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交通银行广州江南支行,本公司下属全资子武汉路翔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路翔公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洋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上述银行的专用账户中。
2、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有监管的责任与权利。
3、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12个月内累计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5%时,公司及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分别书面通知保荐机构,并由公司提供支取凭证和资金用途说明。
4、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抄送保荐机构。
5、公司授权给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凭其合法身份证明随时向银行查询、复印专用账户的资料。在保荐代表人提出查询要求时,银行应及时、准
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资料。
6、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7、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的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要求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终止协议1个月内签订新的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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