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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建化(600425)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9日 22:07 中国证券网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8年1月9日上午10:30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四章的内容变更为“与控股股东的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其内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作好与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沟通工作,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与公司有关联的重大事项、信息,应当及时与公司联系,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任一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公司提供应当披露的事项和信息,公司除事后补充披露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及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传送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和文件,并提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派相关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
原第四章的内容变更为第五章,其和其后的章节序号和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
二、审议通过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本制度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和田日产2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是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建的,建成后,年产水泥90万吨,该项目已于2007年12月28日试点火,2008 年春季将正式投产。为加强和田项目内部管理和独立进入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将和田项目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名称为和田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为8000万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国电阿克苏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国电阿克苏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详情见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资组建新疆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资组建新疆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合资组建新疆国电青松库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新疆库车大平滩煤矿(预测资源量为4.47亿吨),建成年生产能力产240万吨的煤矿,总投资约8亿元,公司的出资比例为4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51%。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组成的小组负责实施大平滩煤矿的具体事宜。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上述须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将另行通知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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