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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行业(160314)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赎回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9日 08:42 中国证券网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赎回公告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赎回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7年11月20日《证券时报》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上公告的《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华夏行业
2、交易代码:160314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华夏行业
4、申购、赎回代码:160314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基金份额总额:14,247,221,306.57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基金份额净值:1.022 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823,143,906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08年1月14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转型、集中申购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基金转型及集中申购情况
1、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314号文核准的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兴安")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由原基金兴安转型而成。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7年11月22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集中申购日期:2007年11月27日至2007年12月13日。
6、集中申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7、集中申购方式: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集中申购。
8、集中申购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西南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湘财证券、万联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国海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国盛证券、华西证券、齐鲁证券、世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金元证券、西部证券、信泰证券、上海证券、德邦证券、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大同证券、东方证券、国元证券、泰阳证券。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集中申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2007年11月27日开放集中申购,至2007年12月13日已顺利完成集中申购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申购金额为12,418,603,463.56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2,418,603,463.56份。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473,937.0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5,473,937.01份。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银行利息已于2007年12月1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二)原有基金兴安份额的转换情况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12月19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原基金兴安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为1,823,143,906.76元,原基金兴安的基金份额按照3.646287813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823,143,906份。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8]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8年1月1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华夏行业
5、基金交易代码:160314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823,143,906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内的参考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93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7,681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80,192,108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64.73%;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42,951,798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35.27%。
(三)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
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2,241,016 10.00%
2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133,639,085 7.33%
3 招商证券-招行-招商证券基金宝 115,326,016 6.3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105,117,982 5.77%
普通保险产品
5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4,016,483 5.16%
6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71,621,869 3.93%
7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459,928 3.59%
8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47,843,807 2.62%
9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9,122,192 2.15%
10 CITIGROUPGLOBALMARKETSLIMITED 34,543,304 1.89%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注册资本:138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10000005128154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3、内部组织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设以下部门,并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设立了分公司。
(1)股票投资部:负责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2)固定收益部: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委托协议等,对公司管理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加以投资运用,以实现预期收益。
(3)机构投资部:负责特定客户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4)交易管理部:接受投资指令,在指令规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范围内买卖证券;负责组织开发相关的事前、事中合规性风险控制系统,协助公司在事前、事中控制相应的合规性风险。
(5)风险管理部:建立和执行公司有效的风险管理战略、流程、方法和工具,保证能够有效揭示和控制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和信用风险。
(6)金融工程部:负责投资策略的量化、新产品研究,ETF管理的优化。
(7)研究发展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8)养老金管理部:负责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等养老基金的营销、研究和服务工作。
(9)基金营销部:负责营销策划和执行管理,渠道开拓和维护,新业务拓展和培训,销售支持,客户信息管理。
(10)国际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成为独立的、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战略,国际业务部致力于公司海外业务的拓展,推进公司的国际化发展。
(11)机构理财部:负责致力于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公司增加资产规模,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提升客户满意度,主要针对机构客户开展销售、服务及维护工作。
(12)理财中心管理部:负责理财中心的规划与建设;拟定理财中心年度经营目标及经营计划,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指导、督促理财中心日常管理;组织理财中心员工的培训;协调理财中心的宣传推广等。
(13)市场推广部:负责公司品牌推广及产品推广(包括新产品发行推广和持续营销推广),媒体公共关系维护,公司内刊编辑发行。
(14)电子商务部:负责建立集客户服务、客户资源再开发、产品直复营销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营销平台。
(15)基金运作部:负责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来拟开展的委托投资等业务提供注册登记、直销后台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估值、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负责为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报表服务和数据分析服务。
(16)信息技术部:支持基础业务系统稳定运行、产品创新和业务开拓、数据整合与增值、机房管理、网络与安全保障、日常办公维护。
(17)法律监察部/稽核部:负责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咨询,处理公司法律纠纷,对员工进行合规教育,监察公司管理及运作的合规性。
(18)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负责组织与管理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薪资福利、劳动合同与档案管理等各项人力资源工作。
(19)综合财务部: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公司财务预算及决算,制定并监督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组织企业公司筹资、投资、利润分配、成本、税务等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公司财务印鉴、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4、人员情况
截止到2007年12月,我公司共有员工327人。所有人员在最近3年内均没有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廖为
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2600亿元人民币,管理着基金兴华、兴和、2只封闭式基金,华夏成长、华夏债券、华夏回报、华夏现金增利、华夏大盘精选、华夏红利、上证50ETF、中小板ETF、华夏回报二号、华夏稳增、华夏优势增长、华夏蓝筹、华夏复兴、华夏全球、华夏行业15只开放式基金,1只亚洲债券独立组合以及多只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是目前国内管理基金数目最多、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罗泽萍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04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4月至2007年2月期间) 、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2月至2007年11月期间)。现任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66594977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7年9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兴安、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市场、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市场、嘉实沪深300指数、嘉实超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市场、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2号、万家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市场、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管理2020、大成优选股票、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金象保本增值、国泰金鹿保本增值、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基金等52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3、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并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团队。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90余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1人,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人员有10余人。
(三)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珣
联系人:许康玮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6号文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经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依据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除特别说明,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本人直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多数(不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集中申购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集中申购期间所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从基金集中申购费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集中申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08年1月7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2008年1月7日
资产
银行存款 7,038,476,562.05
结算备付金 58,552,023.13
存出保证金 1,638,549.12
交易性金融资产 7,017,340,850.01
其中:股票投资 5,041,214,165.01
债券投资 1,976,126,685.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10,138,005.59
应收证券清算款 950,176,051.73
应收股利 -
应收利息 6,544,897.11
其他资产 675.78
资产总计 15,082,867,614.52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498,362,955.31
应付管理人报酬 4,142,654.89
应付托管费 690,442.48
应付交易费用 10,498,638.71
应付利润 51,571.84
其他负债 1,871,405.02
负债合计 515,617,668.2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907,322,196.15
未分配利润 10,659,927,750.12
所有者权益合计 14,567,249,946.27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15,082,867,614.52
(2008年1月7日每份基金份
额净值:1.022元)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股票 5,041,214,165.01 33.42%
债券 1,976,126,685.00 13.10%
权证 10,138,005.59 0.07%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7,097,028,585.18 47.05%
其他资产 958,360,173.74 6.35%
合计 15,082,867,614.52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分类 股票市值(元) 市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7,595,605.40 0.33%
B 采掘业 614,043,803.67 4.22%
C 制造业 1,493,449,510.50 10.24%
C0 其中:食品、饮料 66,101,977.93 0.45%
C1 纺织、服装、皮毛 365,569.20 0.00%
C2 木材、家具 0.00 0.00%
C3 造纸、印刷 52,570,167.68 0.36%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38,962,230.85 0.95%
C5 电子 64,974,795.68 0.45%
C6 金属、非金属 1,101,099,506.88 7.56%
C7 机械、设备、仪表 67,575,715.80 0.46%
C8 医药、生物制品 0.00 0.00%
C99 其他制造业 1,799,546.48 0.01%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86,098,441.48 1.96%
E 建筑业 78,030,622.34 0.54%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81,986,719.46 1.94%
G 信息技术业 43,159,383.25 0.3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98,534,810.35 0.68%
I 金融、保险业 1,831,862,966.03 12.58%
J 房地产业 196,060,001.49 1.35%
K 社会服务业 70,392,301.04 0.4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M 综合类 0.00 0.00%
合计 5,041,214,165.01 34.61%
(三)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600005 武钢股份 24,689,086 512,545,425.36 3.52%
2 600036 招商银行 11,883,333 464,281,820.31 3.19%
3 600028 中国石化 13,768,005 324,924,918.00 2.23%
4 600000 浦发银行 5,375,740 300,987,682.60 2.07%
5 600795 国电电力 15,332,178 286,098,441.48 1.96%
6 600016 民生银行 18,399,939 281,703,066.09 1.93%
7 601939 建设银行 24,999,885 241,998,886.80 1.66%
8 601398 工商银行 23,800,000 189,686,000.00 1.30%
9 000001 深发展A 4,731,703 185,340,806.51 1.27%
10 600015 华夏银行 8,452,402 167,864,703.72 1.15%
(四)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 国债 115,646,838.60 0.79%
2 金融债 -
3 央行票据 1,826,560,000.00 12.54%
4 企业债 19,931,524.20 0.14%
5 可转债 13,988,322.20 0.10%
合计 1,976,126,685.00 13.57%
(五)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名称 债券市值(元) 占期末净值比例
1 08央票01 961,300,000.00 6.60%
2 07央票139 865,260,000.00 5.94%
3 99国债⑻ 100,250,000.00 0.69%
4 上汽转债 19,931,524.20 0.14%
5 02国债⑽ 15,396,838.60 0.11%
(六)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前10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1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10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本基金2008年1月7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存出保证金 1,638,549.1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50,176,051.73
应收利息 6,544,897.11
应收股利 -
其他应收款 675.78
合计 958,360,173.74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市值(元) 占净值比例
125960 锡业转债 1,749,417.20 0.01%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08年1月7日,本基金持有的权证明细
权证名称 数量(份) 成本总额(元)
因认购新债获配权证 上汽CWB1 1,000,188 8,681,203.69
九、 重大事件揭示
(一)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12月1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 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12月20日发布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结果公告;
(三)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12月21日发布关于原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四)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12月2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五)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12月2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基金份额的赎回
根据《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代码:160314)定于2008年1月1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一)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赎回本基金。场内赎回通过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赎回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或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交易买入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申请赎回。由原兴安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并进行份额折算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场外代销机构集中申购的本基金份额,登记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不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了解基金赎回等事宜。
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业务的时间,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投资者范围
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北京金融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2)
电话:010-88087226/7/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6846859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B座0104(100022)
电话:010-58693528/16/26
传真:010-58693508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08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安化寺幸福家园4号楼2单元101、102室(100062)
电话:010-67146300/6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纪城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甲2-4号(100089)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35号(100089)
电话:010-68460370/0639/0796
传真:010-68460232
(9)北京亚运村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洛克时代广场A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9/84871036/84871037/84871038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122楼博泰国际商业广场一层F-36号(100102)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55
(11)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115号(200135)
电话:021-68547366/7586/7566
传真:021-68547277
(12)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08室(518026)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69号芳草园首层(510630)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可以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信息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2)场外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boc.cn 95566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cb.com 95533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icbc.com.cn 95588
4 中国农业银行 www.abchina.com 95599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bankcomm.com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mbchina.com 95555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www.psbc.com 11185
公司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cmbc.com.cn 95568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ww.sdb.com.cn 95501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tja.com 021-962588、
400-8888-666
1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sc108.com 400-8888-108
12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uosen.com 800-810-8868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newone.com.cn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f.com.cn 020-87555888-875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citic.com 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hinastock.com.cn 4008-888-888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htsec.com 021-962503、
400-8888-001
18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lhzq.com 400-8888-555,
0755-25125666
1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sw2000.com.cn 021-962505
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xyzq.com.cn 021-68419962/9126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95579.com.cn 023-63786633
22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swsc.com.cn 023-63786397
23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bigsun.com.cn 0571-96598
2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xcsc.com 021-68865111
2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wlzq.com.cn 020-87691530
26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ewww.com.cn 022-28455588
27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htsc.com.cn 400-8888-168、
025-84579897
28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i618.com.cn 0351-8686868
29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zxwt.com.cn 0532-5022026
30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dwjq.cn 0512-96288
31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c168.com.cn 0755-82288968
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ebscn.com 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33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zs.com.cn 020-961303
3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nesc.cn 0431-96688-99
3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njzq.com.cn 025-83364032
3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pa18.com 95511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hzq.com.cn 全国:4008-888-100
广西:96100
3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dgzq.com.cn 0769-961130、
0769-22380828
3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ccnew.com 0371-967218、
0371-65585256
4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uodu.com 800-810-8809
41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longone.com.cn 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4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bocichina.com.cn 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4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gsstock.com 0791-6285337、6288690
或当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44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hx168.com.cn 4008-888-818
4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www.qlzq.com.cn 0531-82084184
4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sco.com.cn 0755-83199511
47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fcsc.cn 0755-25832686
4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jyzq.cn 4008-888-228
4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westsecu.com.cn 029-87419999
50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thope.com 400-8888-918
5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962518.com.cn 021-962518
52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tebon.com.cn 400-8888-128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xsdzq.cn 010-68083601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chinalions.com 各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55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www.dtsbc.com.cn 0351-4167056
5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dfzq.com.cn 021-962506
5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www.gyzq.com.cn 全国:400-8888-777;
安徽地区:96888
58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sunsc.com.cn 0731-2889888
5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www.txsec.com, 010-66045678
www.txjijin.com
60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www.scstock.com 0791-6770351
3、各代销网点的地址、营业时间等信息,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四)基金日常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场内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日常赎回要求
1、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数额限制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日常赎回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从2007年11月27日起,在每个开放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三)《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四)《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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