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关于丝绸股份(000301)二00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21:12 中国证券网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接受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公司二00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向明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