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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太光(000555)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 18:03 中国证券网
关于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简称“广深”)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12月2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年1月8日上午十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 座3608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经广深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303,0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2%。
经广深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深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广深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广深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广深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聘请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制度》,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制度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广深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深律师认为,太光电信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张天灵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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