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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流通股东可上市交易股份数量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并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在全文及摘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中,原为: 股东名称 限售股份数量 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 南京公用控股 5,286,528 G+12个月 10,573,056 G+24个月 105,730,560 G+36个月 南京城建集团 1,260,523 G+12个月 2,521,045 G+24个月 25,210,448 G+36个月 中信汽车公司 6,380,225 G+12个月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241,600 G+12个月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4,492,800 G+12个月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92,800 G+12个月 南京日报社 3,448,449 G+12个月 其他募集法人股股东 34,103,373 G+12个月 高管人员 122,865 - ================续上表========================= 股东名称 承诺的限售条件 南京公用控股 注1 南京城建集团 注1 中信汽车公司 注2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2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注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2 南京日报社 注2 其他募集法人股股东 注2 高管人员 注3 G: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1:持有的南京中北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注2:持有的南京中北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注3:对于本公司的高管人员,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由于计算有误,该表中南京公用控股、南京城建集团所持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情况应为: 股东名称 限售股份数量 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 南京公用控股 17,584,205 G+12个月 35,168,410 G+24个月 105,730,560 G+36个月 南京城建集团 17,584,205 G+12个月 25,210,448 G+24个月 中信汽车公司 6,380,225 G+12个月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241,600 G+12个月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4,492,800 G+12个月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92,800 G+12个月 南京日报社 3,448,449 G+12个月 其他募集法人股股东 34,103,373 G+12个月 高管人员 122,865 - ================续上表========================= 股东名称 承诺的限售条件 南京公用控股 注1 南京城建集团 注1 中信汽车公司 注2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注2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注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2 南京日报社 注2 其他募集法人股股东 注2 高管人员 注3 G: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 注1:持有的南京中北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注2:持有的南京中北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注3:对于本公司的高管人员,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相应的,本公司下列公告中涉及上述内容作相应更正: 1、本公司2007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中第八条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2、本公司2007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票简称及股份结构变动的公告》第三条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3、本公司2007年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报告摘要》第四条及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报告》第三节第三条第三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中的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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