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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南控(000716)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18:12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ST南控 公告编号:2008-001
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就本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
第三人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闻公司”)、第三人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公司”)的股权转让合
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该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原告: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
住所:南宁市双拥路36号南方食品大厦
被告:威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政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文蔚大厦16楼
第三人:新华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嘉旺董事长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
厦)22FA室。
第三人:南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锋董事长
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86号金和大厦11楼
本公司于2006年7月25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南管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威特公司所持有南
管公司80%的股权为本公司所有。
此后,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将本案向南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案情的变化,将威特公司作为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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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将新华闻公司和南管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详情见本公司于2006年11月7日登载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的内容。
南管公司于1996年4月成立,1997年12月,本公司的前身广
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壮公司”)出资5100万元占有该
公司85%的股份,2000年11月,本公司又出资980万元收购另一股
东南宁市政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5%的股份,至此,本公司持有
南管公司100%的股份,南管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1 年上半年,由于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
又面临公布中期业绩的压力,为此当时的公司领导决定对南管公司的
股权进行虚假转让,由当时本公司的董事、南管公司前董事长万明负
责实施。
2001年4月,万明指示当时南管公司总经理助理陈贞仪调用南
管公司1000万元资金,以万明母亲张树金、姨丈毛瑞琨的名义注册
成立被告威特公司,成立后立即将资金抽走。之后在斯壮公司的操作
下,2001年5月12日、月12日陈贞仪冒用威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毛
瑞琨的签名以威特公司的名义与斯壮公司签订转让南管公司股权的
《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斯壮公司以6000万元的
价格将持有南管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威特公司。为了造成威特公司
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假象,斯壮公司通过南管公司分别将600万元汇至
南宁正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斯壮公司的关联公司)、2800万元汇至
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上述公司依南管公司的
委托分别将上述款项汇至威特公司帐户,斯壮公司将2600万元汇至
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 广联公
司又依斯壮公司的委托将2600万元汇至威特公司帐户,然后威特公
司又将以上款项全部汇给斯壮公司,从而表面上威特公司向斯壮公司
支付了6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上,资金只是在形式上过了一
道帐,制造了一道假象而已,威特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股权转让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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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便于日后处理南管公司的股权,万明又指示陈贞仪以万明太太李凤
仙、妹妹万静的名义注册了深圳怡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诚
公司”),指示南管公司工作人员吕培林将威特公司5%的股份转到怡
诚公司名下,怡诚公司实质上是属于斯壮公司所有。
2005年11月29日,陈贞怡、万象层等伪造威特公司虚假股东
张树金、毛瑞琨的委托,将威特公司95%的股份不谈价格“转让”给
了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另外利用怡诚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
人印章将其持有威特公司5%的股份不谈价格“转让”给了广联公司。
在本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威特公
司在本公司毫不知情下,将南管80%股权过户到新华闻公司的名下。
2、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的股权转让为虚假的转让行为,在本公司与威特公司的
虚假的股权转让后,本公司已对南管公司失去了控制,导致目前该股
权已转至新华闻公司名下,给本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本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一)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威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判令威特公司及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
本公司。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一审判决情况
经审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以(2007)
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原告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被告威特公司于2001年5
月1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于2001年6月12日签订的《补
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威特公司、第三人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80%的股权
返还给本公司。
(三)本公司将3400万元返还给第三人南管公司。
案件受理费310010元,其他诉讼费9000元,共319010元由被
告威特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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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
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的最终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2、如果本公司在本案中最终获得胜诉,将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
(1)将合并南管公司的会计报表。收回该公司的股权后,公司
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
进行审计,然后将其报表合并。由于本公司已长达六年多时间失去了
对该公司的控制,对该公司目前的资产、财务和经营等情况不了解,
因此合并其报表后,对本公司的影响尚未能作出判断,但对本公司
2007年度利润无影响。
(2)对本公司顺利收回利用配股资金113898207.22元建设的南
宁燃气管网资产和相应的租金31606176.62元,以及解决法院正在审
理中的南管公司诉本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欠款纠纷案(具体
分别见本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和2007年7月4日登载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的内容)提供了法律
律基础。
(3)本公司需要对以前年度虚假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进行追溯调
整,调减本公司未分配利润10,707,562.66元,此项对本公司2007年
度利润暂无影响。
(4)本公司需向南管公司返还3400万元资金,该笔大额资金的
支付将对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安排带来较大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将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如果本公司在本案中最终败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主业的
正常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五、提示
本次法院一审判决的判决书于近日送达原、被告各方。截止目前,
公司尚未接到法院二审的应诉通知。
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继续披露本诉讼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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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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